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公诉刑不诉〔2019〕1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6******,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住姑塘镇**村,务工,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4日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4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6月14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5日晚上,殷某甲联系李某让其和他一起去都昌偷点光缆线卖,并联系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让其开车到都昌帮忙拖光缆线。来到都昌县大转盘附近,殷某甲叫曹某某倒好车,等没人的时候分两次将两卷型号为GYTS24B1.3的光缆线滚到车上。随后殷某乙与买家易老板联系,根据其安排,三人将光缆线放在了都昌县工业园一个物流公司门口。之后易老板转了6000元给殷某甲。殷某甲给了曹某某700元,剩下的钱扣除油钱和过路费,殷某甲和李某平分了。经鉴定,被盗的光缆线价格为923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归案说明、抓获经过、谅解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犯罪嫌疑人殷某丙、曹某某、殷某乙、殷某甲、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都昌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积极,无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都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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