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检察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石家庄市赵县**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到晋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酒后驾驶冀A***M*机动车,行驶至晋州市衡井线-64公里处时,被晋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试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数值为82mg/100mL。经晋州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曹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6.95mg/100mL。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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