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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旭晨)(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住铜川市耀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该村村民。该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1日01时22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7小型轿车行驶至铜川市新区**路**路路口时被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9.23mg/100ml,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下情节:被不起诉人曹某某血醇浓度109.23mg/100ml,酒精含量较低;本人系初犯,历史上无劣迹;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本着教育挽救的办案原则,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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