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3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澧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驶往怀化市芷江务工。同日12时30分许,曹某某驾车途经辰溪县**镇**村路段(S250线32km+850m处)时,恰遇行人孙某某走上公路横穿马路。曹某某因未减速慢行且未避让行人,将孙某某撞倒,造成孙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辰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辰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曹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后,主动在现场等候,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5.6万元人民币,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又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怀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辰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致此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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