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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4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双辽市,住双辽市**镇**村**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19时许,在双辽市王奔镇红星村一屯曹某某家附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与前院邻居王某某、王某乙因土地纠纷发生争吵,而后用斧子打伤王某某,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背部外伤致左侧第10肋、11肋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气之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19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到双辽市公安局王奔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代了伤害王某某的违法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对被害人王某某赔偿6万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双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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