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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某某生产伪劣产品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8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小区,个体。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谭某某(已起诉)伙同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于2019年4月至7月,在镇赉县**镇**建筑材料厂内,在未获得生产红砖许可的情况下,任意改变红砖尺寸。生产红砖1730600块,经权威部门鉴定为不合格产品。其中228600块红砖被谭某某以每块0.2元顶账给罗某某,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64008.00元。

本院认为, 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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