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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海涛)(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住离石区**街**号,系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北分公司三交收费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晚9点多, 临县三交镇吕家焉村的任奴汝(精神二级残疾)走路迷失了方向,到了山西交控集团吕梁北分公司双塔收费站办公楼内,**站内工作人员。站内工作人员将任奴汝将其拉出办公楼门外,并将楼门关闭。任奴汝无法进入办公楼后就走到收费站后院餐厅门跟前,拿的瓦片将收费站餐厅门上的玻璃砸烂。曹某某看见以后,就在厨房旁边寻的一把锄头把子在任奴汝身上乱打,致任奴汝左臂、左腿等部位受伤。后经山西省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任奴汝的伤情作法医学鉴定,任奴汝外伤致左桡骨粉碎性骨折为轻伤一级;任奴汝外伤致左尺骨损伤、左下肢损伤均为轻微伤。

案发后,曹某某积极主动向被害人赔情道歉,并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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