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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曹立华)(公开版)_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78********,汉族,大学本科,太平人寿公司职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镇**村前**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0月13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曹某某驾驶冀B3****号小型轿车沿鸦丰管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玉田县窝洛沽西定府庄村路段,刮撞高某甲驾驶的处于停止状态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尾部,后三轮车又与车下站立的行人高某乙相刮撞,致高某甲、高某乙受伤,车辆损坏。2019年4月13日,高某甲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高某甲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次要作用。经玉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 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与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谅解。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玉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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