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2020年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08年期间,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政府在修建长庆大道时将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家原宅基地征迁,后曹某某在自家原宅基地与自留地处临路违建砖瓦房4间给他人出租。2010年后半年,曹某某在违建砖瓦房顶加盖二层。2010年7月17日,某某镇人民政府向曹某某下发“西字(2010)第025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曹某某2日内自行拆除,曹某某仍未自行拆除。2010年后半年,后官寨镇人民政府遂对其违建砖瓦房实施强拆。曹某某持汽油一壶、打火机一个、液化气瓶两个,站在违建的砖瓦房顶阻挡违章建筑拆除工作,扬言“谁要拆他的地方,他就要点燃液化气及汽油”,经工作人员多次劝说,曹某某同意自行拆除。后曹某某自行将其加盖的二层违建予以拆除。
2.2009年5月份,被不起诉曹某某在自家土地南侧一垃圾坑内建造地下室,西峰区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村民发现其建造的地下室私自占用了南岭组的部分土地,遂多次向某某组组长孙某某反映,孙某某查看后未制止曹某某。2011年前后地下室建成投入使用,孙某某对曹占用的土地进行丈量,确定占用土地为高1.7米、底边长约6米,面积约6平米的三角形。2012年7月8日,由孙某某提议,某某村某某组与某某组就曹某某占用土地一事签订一份协议,主要内容为“曹某某建地下室时占用南岭队土地数平方米,如遇征迁地下室补偿为曹某某所有,所占有的土地补偿归南岭队所有”。地下室现仍由曹某某使用。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私自占用邻队土地约6平方米建房后与该队签订协议及持液化罐及汽油妨碍政府拆迁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够罪要件,曹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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