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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凡勇)(公开版)_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镇**街**号,住**镇**大厦**楼**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宣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某煤业公司无号牌装载机,在宣汉县**镇某煤业厂区内行驶过程中,遇在公路边清洗道路的卢某某(男,殁年63岁)倒在装载机右后轮,将卢某某碾压致伤,造成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宣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曾某某驾驶车辆违反“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情况下通行”的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卢某某无责任。案发后,曾某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警察到来并积极参与抢救伤员,在卢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主动到交警大队说明情况。该煤业公司、曾某某与死者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死者近亲属请求不予追究曾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宣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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