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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4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2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粤C99****号小型轿车,沿珠海市高新区下栅检查站东侧辅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下栅检查站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经抽取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血样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7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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