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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201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宜春市袁州区******组。2019年1月2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经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0时07分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途径宜春市**公路距离**红绿灯**米处时,与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宋某某发生碰撞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曾某某在现场主动投案。经认定,被不起诉人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现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袁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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