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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曾某某)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523197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为安徽省广德市**镇**街**号,现住安徽省广德市**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中午饮酒后于当晚20时50分许,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从广德市桃州镇增谷路出发,行驶至迎春街与万桂山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6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广德市人民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起诉人曾某某案发时血液乙中醇含量为12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认罪认罚,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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