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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云华)(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二部刑不诉〔2020〕149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华,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2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住浙江省平湖市******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经平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华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14时39分许,平湖市**有限公司员工在平湖市**街道**号作业时发生爆炸。造成王某乙在事故中死亡,黄某某、陈某某在事故中受伤。经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所受伤势属重伤二级,黄某某所受伤势已达轻伤一级。

经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为9月22日下午工作舱底舱进行了喷漆作业,底舱内二甲苯等可燃爆气体浓度在事发时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后在没有开具作业票,没有经过强制通风、测氧测爆的情况下,王某乙在该底舱的人孔某某进行冷作作业时产生热能,引发爆炸(闪爆)。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华作为生产部经理,在明知《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情况下,未能按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对船舱进行喷漆作业未记录,且在明火作业时未开具作业票,未对现场进行通风换气,生产过程中未安排监护人,对本起事故负有责任。

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归案经过、平湖市应急管理局移送函、营业执照 诉讼卷、浙江**有限公司9.23爆炸事故直接原因技术分析、平湖市应急管理局行政笔录、平湖市应急管理局证明、谅解书、前科情况等书证;证人张某某、刘某甲、王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的陈述;犯罪嫌疑人俞某甲、俞某乙、刘某乙、朱某甲华的供述与辩解;平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朱某甲华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朱某甲华犯罪情节轻微,系某某,又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华不起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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