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康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6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辽A****7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辽宁省康平县郝官屯镇大爽烧烤店门前东侧约5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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