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蚌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五河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2********463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宏伟,安徽红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淮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利用在安徽某某有限公司的工作之便,从该公司的充电车间内,窃得金属接线头14个,并藏匿于其家中。同年4月21日中午1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利用工作之便,从上述公司的充电车间内窃得充电线5根,后卖给曾某某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14元。同年4月22日中午12时许,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利用工作之便,从上述公司的充电车间内,窃得充电线6根,后卖给曾某某废品回收站,非法获利人民币118元。
2020年4月27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涉嫌盗窃的犯罪事实。
2020年7月6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所盗11根电线的市场零售价为人民币723元。
2020年9月9日,安徽某某有限公司出具谅解书,扣除朱某某实习期工资补偿被盗物品,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票复印件、谅解书;
2.证人证言:黄某某、陈某某、储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蚌发改认定[2020]1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及照片等;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7.其他证据: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9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