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蜀检刑不诉〔2020〕478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金寨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8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村**组,现住合肥市庐阳区**镇**路**区**幢**室,合肥市**工地工人,联系电话138****5541。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21分,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皖A*****小型普通客车从怀宁路行驶至怀宁路(清溪路至四里河)时被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7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解放军901医院抽血备检。
经鉴定,朱某某事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9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5月14日,朱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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