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绿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11978********,汉族,大专文化,职业:长春********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公主岭市***派出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楼*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至西环城路与长白公路交汇处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5.5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朱某某没有前科劣迹,认罪态度较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因此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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