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5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镇**村,现住本村。2019年6月18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容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以交通事故受害人家属的名义未经住宅主人杨某某同意,非法侵入杨某某位于容城县容城镇午方东庄平安路富强胡同3号的家中居住,当天经公安机关民警劝告后离开。次日凌晨五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再次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侵入杨某某家居住至2019年6月18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了杨某某及家人的正常生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得到了杨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悔罪,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检察院雄安新区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容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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