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65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性,200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200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男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李某豪声称要打其姐姐而与李某豪在电话中争吵。朱某某与同学张某辉、周某轩、汤某等人来到余干中学门口,朱某某到余干中学对面的商店买了甩棍,并在旁边的巷子内等李某豪。后来,李某豪、陈某豪、张某聪等人来到巷子内。朱某某与李某豪见面后发生争吵,朱某某用甩棍将陈某豪、李某豪、张某聪打伤,陈某豪被打晕在地。经余干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豪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李某豪、张某聪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案发后,朱某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陈某豪、李某豪、张某聪的损失,陈某豪、李某豪、张某聪均谅解了朱某某。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本院决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