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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某)(公开版)_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041983********,汉族,专科毕业,系朝鲜****酒店**办员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珲春市,现住吉林省珲春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4日被安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安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酒店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罗先市成立,2016年更名为***酒店,酒店在经营过程中通过大量发展经纪人的方式,招揽、引诱中国公民到****酒店参与现场赌博。****酒店通过**办的三张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转移赌资45822864.02元。

2018年10月中旬至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酒店酒店**办担任员工,**办主要负责酒店采买,赌场资金运送、费用结算等工作。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在****酒店工作期间工资为每月7000元,共获利人民币100000元。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系被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供述;

(二)被告人陈某、安某某、肖某某、林某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某某王某、王某1、王某某、吕某某、刘某某、赵某某、邵某、朱某某、许某某、华某某、郭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周某某证言;

(四)辨认、搜查笔录;

(五)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无犯罪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批复、指定管辖函、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释放通知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在职证明、营业许可证、认罪认罚具结书、交易明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在犯罪过程中起到从犯作用,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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