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4********021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蒙城县城关镇富园社区**巷*栋*户。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S*****小型汽车,由东向西沿途行驶至蒙城县商城路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7.7mg/100ml。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