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邵县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622195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隆回县**院退休干部,住隆回县**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10月15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7日,隆回县检察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某某,湖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隆回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27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同年5月9日,隆回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同为隆回县**镇居民的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与被害人罗某乙系邻里关系。2019年2月6日(农历正月初二)上午11时,

朱某甲的外孙、外甥孙(均系儿童)在罗某乙的屋后燃放鞭炮,引发罗某乙的不满继而持扫帚站在朱某甲门口敲打门板谩骂。朱某甲制止罗某乙的过程中,两人发生肢体冲突。朱某甲运用擒拿动作致罗某乙摔倒在地。因罗某乙倒地后反抗,朱某甲将罗某乙右手反扭背后,与外甥王某某合力将罗某乙按在地上。在此过程中,罗某乙右肱骨中下段被扭断。经鉴定,罗某乙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朱某甲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付人民币11万元用于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以上事实证据:

1.行政、刑事案件登记表、隆回县中医院诊断书、医院诊断书、行政案件登记表、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甲、王某某、黄某乙、朱某乙、段某某、肖某某、郭某甲、罗某甲、刘某甲、郭某乙、张某某、欧某某、刘某乙、易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罗某乙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邵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