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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朱维杭)(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8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83年6月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830602XXXX,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XX街道XX社区居委会XX村XXX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中午,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与朋友在宣威市新人民医院对面博钰黑鱼馆吃饭并喝酒,15时17分左右,朱某某驾驶云DXXXXX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威市振兴街与环东路路口20米处被宣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朱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13mg/ml,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宣威市立康医药抽取静脉血样两份,经鉴定朱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6.97mg/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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