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8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镇**路**组**号,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镇**国际**栋**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3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份左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网络联系后,商定以人民币1.8万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一只疑似黄颈亚马逊鹦鹉。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湖南省洪江市**镇**国际**栋**室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中查获该鹦鹉。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黄颈亚马逊鹦鹉属于鸟纲(AVES)鹦形目(PSITT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亚马逊鹦鹉属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2019年10月13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后,商定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向谢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一只疑似卡塔丽娜鹦鹉,2020年6月30日,民警在湖南省洪江市**镇**国际**栋**室即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家中查获该鹦鹉。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疑似黄颈亚马逊鹦鹉属于鸟纲(AVES)鹦形目(PSITTCIFORMES)鹦鹉科(Psittacidae) Ara属物种,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
2020年6月30日,民警向湖南省洪江市林业局移送涉案的两只鹦鹉。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于2020年6月30日在湖南省洪江市**镇**大药房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接受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收条、怀化市森林野生动物园救护合作协议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
2、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及同案犯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证物检查记录、搜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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