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3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古浪县,住古浪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古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古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古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依法告知了其诉讼权利义务,并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月*日8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朵某某酒后驾驶甘A*****小型轿车沿国道***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003KM+300M处时,被古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办案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朵某某存在酒后驾驶车辆的嫌疑。随即依法将被不起诉人朵某某带至古浪县人民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样。2020年4月8日,经司法鉴定,被不起诉人朵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5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被不起诉人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古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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