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镇**村**社**号,住甘肃省永靖县**家苑**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永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22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NM****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永靖县**镇**村**路段时看见交警查车,遂弃车跑向永靖县古城新区**茶园方向,当跑至**茶园路口时被另一组夜查民警抓获。李某某承认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弃车逃跑的事实。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00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某和胥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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