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福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2********,怒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泸水县,住泸水市**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福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日被福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上半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和茶某某合伙在**大酒店套房内开设赌场,赌场以“刁三匹”的形式组织赌博,由姬某某(另案处理)负责放风,每日参赌人员将近十人,赌场内设立“水箱”抽水渔利。
2、2016年春节期间,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泸水市**镇**酒店603室组织人员以“刁三匹”的方式进赌博,门票一百元钱,下注上限不封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轻微,经福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福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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