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古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41976********,汉族,无业,现住锦州市太和区**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古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方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方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6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辽G****2的小型轿车沿锦州市古塔区南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人民街左转弯时,与沿南京路北侧由西向东过马路的行人被害人张某甲相撞,致张某甲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案发后,李某某拨打急救电话、报警电话及被害人家属电话。锦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认定:张某甲符合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发组织器官损伤死亡。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1、辽G****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道路由西向东方向驶入交叉口向左转弯时,前端与沿交叉口北侧人行横线南侧边线以南由西向东方向行走的行人发生碰撞。2、辽G****2号小型普通客车制动性能合格。3、辽G****2号小型普通客车碰撞速度为22km/h。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等;2.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提起血液样本告知书、提取血液样本医务人员身份证明文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调派触动单、中心医院出车命令单、交通肇事谅解书、协议书、户籍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锦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锦州市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书、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8.其它证明材料: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
本院认为, 李某某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以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系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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