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住川东工业基地**村**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商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商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P87**5的“本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商水县化河乡宁楼村,因琐事与其岳父张某伟发生纠纷后拨打报警电话,商水县公安局化河乡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发现李某有酒后驾车行为,遂带离对其进行抽血检查。经检测,被不起诉李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8mg/100ml,属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商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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