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阜细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锦州市凌海市,现住辽宁省凌海市**镇**村**号,因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细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5日12时20分至2019年7月5日14时50分期间,在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新地村驾驶人考试中心,阜新市**驾校校长被不起诉人杨某某找到被不起诉人罗某某,让其联系被不起诉人齐某某为学员姜某某提供考试作弊帮助,后齐某某通过被不起诉人李某丁、被不起诉人李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等人,帮助姜某某使用无线电作弊器欲通过驾考科目一考试,且在姜某某考试时,罗某某、李某、李某某等人通过作弊器向姜某某提供驾考科一考试的试题答案。被监考交警当场发现。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主动认罪认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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