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会波)(公开版)_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都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428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家住都昌县阳峰乡**村委会**自然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都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被都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批准逮捕,次日由都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捕后刑事和解,本院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于2020年3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其邻居李某乙建新房未留排水沟,就对李某乙夫妇说:你家的新房没有留排水沟,不要装落水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拉扯撕打在一起,从开始的徒手打斗发展到都拿小木椅打斗,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拉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左脸和右手打伤,被害人李某乙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左眼及右手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赔偿到位,取得谅解,矛盾纠纷已经化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无犯罪前科,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都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