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都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上午8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因其邻居李某乙建新房未留排水沟,就对李某乙夫妇说:你家的新房没有留排水沟,不要装落水管。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拉扯撕打在一起,从开始的徒手打斗发展到都拿小木椅打斗,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拉开。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将被害人李某乙的左脸和右手打伤,被害人李某乙将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左眼及右手打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无犯罪前科,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赔偿到位,取得谅解,矛盾纠纷已经化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其无犯罪前科,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且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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