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市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01198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临夏市,住***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夏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临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0日时许,李某某在临夏市中天健夜宴KTV喝酒,23时许李某某驾驶甘NM6039号小型汽车行至临夏市刘临路市一中附近时被开展路检的民警发现其身上酒味很重,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97ml\100ml。2019年12月21日甘肃利安司法鉴定所、甘利安【2019】字第2683号鉴定意见;从李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查出乙醇成份,乙醇成分为121.3ml\100ml。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1、没有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2、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121.3ml\100ml);3、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并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夏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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