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塔城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0119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塔城市*派出所,住新疆塔城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塔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4日被塔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李某酒后驾驶牌号为新G4*****白色吉利牌小型轿车沿着塔城市光明路育才巷柴火鸡餐厅门口行驶至光明路小康巷内被执勤民警当场发现。经鉴定,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8.2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因其血液酒精含量在110mg/100mg以下,且李某真诚悔罪,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李某不起诉。
塔城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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