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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伟)(公开版)_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凌检刑检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1982********,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凌海市**中心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海市**街**号**室,现住址辽宁省凌海市**小区**室,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凌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18时10分许,李某某驾驶辽G****9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金荒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凌海市金城原种场岳家街屯南30米路处时,与同方向前方行驶陈某甲驾驶的飞鸽牌自行车尾部相撞,造成陈某甲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李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凌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5.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勘验照片;6.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常住人口详细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忽视行车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系过失犯罪,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锦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凌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凌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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