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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伟)(公开版)_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铜川市**,住铜川市****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00时50分,被不起诉人李某醉酒后驾驶陕D****7号小型普通客车在铜川市**区**路与**路路口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45mg/100ml,经对其进行抽血检验,2020年4月21日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陕军大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李某血醇浓度为141.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李某在被查获侦查期间,配合民警、没有阻扰妨碍执法行为;2、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3、在醉酒驾驶期间未发生危害后果;4、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5、抓获时已是凌晨,道路上车少人稀,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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