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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保喜)(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6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0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辩护人李俊,浙江翰志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2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F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中山街丽水市国税局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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