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和公安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13时许,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J****号小型轿车从十里乡**村出发经西和南上高速,行驶至西和北下高速,被我局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81.3mg/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且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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