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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光红)(公开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7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安徽省濉溪县人,住淮北市烈山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汽车,沿濉溪县S20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56KM+100M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李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李某某醉酒驾驶的事实,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对认定其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具有自首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无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1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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