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82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81982********,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甘肃省礼县**镇**村**号。2020年11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汉源镇漾水人家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处。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酒驾行为,后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川民司[2020]毒鉴字第0906号】鉴定:李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0.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尚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轻微,确有悔改之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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