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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创)(公开版)_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号小型轿车,在怀远县荆山镇境内沿S307线由东向西行至**村路段,被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皖天司鉴毒鉴字[2020]第(83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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