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021970********,汉族,专科文化,工人,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室。2020年1月20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惠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身为武汉市**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分公司)负责人承建山东惠民世纪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景分公司(以下简称东景分公司)开发的惠民东景豪庭C区7#、8#楼工程,后雇佣工人施工。施工过程中,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况。2019年12月18日,惠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武汉**分公司负责人李某某留置送达了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通知书,责令其在5日内到惠民县农民工工资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李某某未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结算工人工资。经核算,武汉**分公司尚拖欠27名工人工资共计64万余元。
2020年1月23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妻子孙某某代其支付27名工人工资,共计64万元,并与工人张某某、王某某另行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限期整改通知书、通话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戚某某、刘某某;3.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但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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