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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友发)(公开版)_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彭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301971********,汉族,小学,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镇**村**组,住彭泽县**道**小区**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彭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彭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彭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本院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拍卖中标**工业园光远项目土地平整尾砂二标项目(简称尾砂二标),当天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签订***工业园光远项目土地平整尾砂二标拍卖合同。双方约定:位于尾砂二标红线范围,乙方负责地段内土石方挖填与平整运弃,取砂标高在29.3米以上,最终达到场地平整标高为29.3米。同年11月5日、李某甲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在尾砂二标内系马桩山山场开始施工,挖取山皮表层的土用运输车辆拉到彭湖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平整场地,山皮下面的天然黄砂挖出来出售,使林地原有地貌完全改变,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经彭泽县林业局林业工程师对尾砂二标内的系马桩山非法占用林地面积鉴定,李某甲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27亩。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主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的犯罪事实,积极复绿,且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

户籍证明和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彭湖湾工业园洸远项目土地平整尾砂二标拍卖合同、彭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彭泽县澎湖湾工业园区土地征收协议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彭泽县林业局黄岭林业工作站提供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周某某、曹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彭泽县彭湖湾工业园区洸远项目土地平整尾砂二标内非法占用林地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自首情节,积极复绿,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彭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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