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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叙玲)(公开版)_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肇端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前进南路**号水岸花城**幢**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肇庆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肇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9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2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粤H06****小型轿车在肇庆市端州区大桥路行驶时,被交警设卡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9±1.9毫克/100毫升,已经达到醉酒标准。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李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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