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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奎)(公开版)_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县,住***********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和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6日23时许,李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轿车从**县**村出发,行驶至**县**乡**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被告人李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43.1mg/100ml。后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的李某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133.6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本院认为, 李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李某不起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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