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栗检一部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1198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上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上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9日15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镇***水上乐园恒温游泳馆女更衣室换泳衣时发现陈某某的更衣柜没有锁,更衣柜内有一部苹果手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见更衣室没有他人,于是将陈某某更衣柜内的苹果X手机盗走。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被盗手机已发还给陈某某,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陈某某2000元,已取得陈某某的谅解。经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陈某某被盗苹果X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722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盗窃金额刚达立案追诉标准,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已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萍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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