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耀检新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女,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21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号**层**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小区**室,系**厂退休工人。该李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3日被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本室2020年3月13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的父亲在其妹妹李某乙西安市曲江新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身亡,二人也因其父亲的事情发生矛盾,李某甲心生怨气。2018年11月22日李某甲来到李某乙在铜川新区**小区的家,联系开锁公司的人,打开**小区**号楼*单元***室房门,更换了入户防盗门锁芯,李某甲进入房间后,找到菜刀、擀面杖、锤头等工具对室内家具进行毁坏。2019年2月22日经铜川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乙家中被毁坏的部分财物损失合计2419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具有如下情节:1.该案的发生是因为家庭内部矛盾引发的;2.被不起诉人主观恶性不大;3.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对被害人李某乙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被害人在谈话中也表示被不起诉人李某甲之前对自己也很照顾,案件发生的起因是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想追究李某甲的刑事责任;4.被不起诉人李某甲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历史上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基于本案实际,结合上述情节,为有效的化解姐妹二人的矛盾冲突,修复二人的亲情关系,更好的体现办案的“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故依据《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川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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