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19〕35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5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诊所**,出生地辽宁省建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0月11日至11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系辽宁省建平县万寿街道扎赛营子村**山诊所经营者。2018年8月,李某某在未审核销售药品人员资质的情况下购进无国药准字的“高钙壮骨灵”胶囊200瓶并在其诊所出售100余瓶。经认定,“高钙壮骨灵”胶囊为假药。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21日被建平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案发后,涉案“高钙壮骨灵”胶囊被建平县公安局扣押。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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