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李富平)(公开版)_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二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124195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临县**镇**村,住**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0日被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l 月21 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劲隆”三轮摩托车,车载其妻子郭某某,行驶至临县丛罗峪镇堡则峪村弯道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后掉进路边排水渠,导致车辆受损,乘车人郭某某死亡,造成一起死亡一人的单方交通事故。经临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与死者郭某某系夫妻关系,其弟及其子女均对李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有与死者系夫妻关系且取得其家人谅解的特殊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