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6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晚19时许,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在其家中和其同学王某某二人闲聊、喝酒,期间李某某喝了两瓶多雪花“勇闯天涯”啤酒。当晚21时许,李某某驾驶陕A6****白色吉利牌小型汽车送王某某回家,车辆从泾阳县中张镇石村杨北组出发沿渠岸向东,再从红色旅游路向北行驶。当晚21时50分许,当车辆行至红色旅游路中段时被交警部门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2.9mg/100ml。后经陕西咸阳核工业二一五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3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92.38mg/100ml,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较小,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能够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李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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